啤酒的使用年限到底是多少呢?酒瓶的標簽上印有啤酒的生產日期,1996年國家頒布實施的強制性標準《GB-T4544—1996啤酒瓶》中規定,啤酒瓶底上側20毫米范圍內必須打上專有標志“B”以及啤酒瓶的生產日期!癇”標明的是啤酒獨享瓶,B字瓶的安全性高于非B字瓶。同時該標準還注明“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如果啤酒瓶底部標注有B2011,則代表這個酒瓶子是今年生產的。
2011年3月初,重慶江津區陳女士購買某品牌啤酒時,手中啤酒突然發生爆炸,導致她左下眼瞼約1.2㎝皮膚裂傷。事發后,陳女士找到經營者和啤酒生產廠家解決未果,便向江津區工商局投訴。啤酒生產商支付消費者墊付的司法鑒定費500元(傷殘鑒定);超市支付消費者墊付的醫療費520.81元、差旅費56.69元、照像費32元等;啤酒生產商一次補償消費者誤工費、營養費等3590.5元。
2011年7月,在重慶石坪橋一家吃魚的餐館當店長的涂小姐很受傷,她在往冰柜里面放啤酒時,酒瓶突然爆炸,爆裂的酒瓶碎片劃傷了她的臉。涂小姐說,事發后,她找啤酒公司協商過幾次,但對方只愿意賠償醫藥費和誤工費。目前雙方還沒有達成一致。
2011年9月,開餐館的劉女士,半個月以前,在給客人去拿啤酒時,酒瓶突然爆裂。出事以后,劉女士趕緊聯系了燕京啤酒的售后部門。可對方居然表示,只愿意賠償三箱啤酒。劉女士再次和售后聯系,對方連電話都不肯接了。燕京售后朱經理表示,需要正規醫院的門診病歷,門診診斷書,正規發票,傷者的身份證復印件都拿到公司,然后去保險公司進行處理。
2011年9月,萊州的李永成不久前和朋友吃飯時突然遭遇了意外。李永成拿了兩瓶啤酒,喝了一瓶,放桌子下一瓶,嘣一下子就響了。當時爆炸的啤酒瓶是他們當地生產的光州啤酒。報道還稱,按照1999年實行的啤酒瓶國家標準的要求,建議啤酒瓶使用年限為兩年,但是記者在李永成購買的產自2011年的啤酒中,發現有的啤酒瓶竟然產自1999年,到今年,這種啤酒瓶已經用了12個年頭了。
雖然國家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四川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工程系教授鄔應龍說,由于國家標準中是“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不是一個強制性規定。所以,不能要求所有啤酒生產企業在啤酒瓶使用兩年后就用新的啤酒瓶,有的企業無法承擔這樣的高成本,會多次回收利用啤酒瓶。在回收過程中,生產、運輸和流通都可能對酒瓶造成磨損,即使啤酒瓶的回收利用沒有超過兩年,也有一些安全隱患。鄔應龍建議消費者在開啟啤酒過程中使用正確的器具和方法開啟啤酒瓶,以免造成意外。
近幾年來啤酒瓶傷人事件屢見不鮮。尤其是夏季,酒瓶變“炸彈”,造成消費者受傷的事件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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