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不到20元錢的飲料和零食帶進歌廳,卻被收了30元的“保潔費”。昨天,家住蔡甸新農社區的消費者曾先生投訴歌廳的霸王規定。
曾先生說,前晚9時許,他和幾個朋友一起到蔡甸城關蝶戀谷卡拉OK廳唱歌,見店內的
酒水和食品比超市里貴出好多,就出外買了幾瓶飲料和幾袋零食,花了不到20元錢。
服務員見他從外面拎來飲料和零食,便告訴他房間要收“保潔費”。曾先生心想要不了多少錢,當時并未理會。唱完買單時,店家要收“保潔費” 30元。理由是該店明示“謝絕自帶酒水 ”。爭辯無果,曾先生只得多付了30元。
蔡甸新農工商所人員接到投訴后前往調查。店家認為謝絕自帶酒水是行規,主要是為了確保消費者安全,工商人員認為,店家收取“保潔費”沒有依據,與確保消費安全之間毫無關聯,“謝絕自帶酒水”的規定也損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屬于“霸王條款”。當場責令店家改正,并退還30元“保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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